
公告日期:2013-11-26
科大讯飞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对象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对象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2013]皖天律证字第151号
致: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依法接受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讯飞”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2号》(以下简称“《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
称“《备忘录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权激励股票期
权实施、授予与行权》(以下简称“《备忘录12号》”)及《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对象调整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出具日前科大讯飞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出具的。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3、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科大讯飞本次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对象调整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科大讯飞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对象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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