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1-3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
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讯飞”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出具日前科大讯飞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的。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3、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科大讯飞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0 年 9 月 1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科大讯
飞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向 1,942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727.27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2409%;授予价格为 18.2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2020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了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事宜。
3、2020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因原激励对象杨克志等 9 名激励对象由于离职原因已不再满足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授予条件,故依据公司激励计划,公司取消上述 9 名人员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并对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 1,933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调整为2,722.42 万股。同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暨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4、2020 年 12 月 15 日,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上市。在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确定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由于邢存岭等 5 名原激励对象因离职等个人原因,已不再满足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授予条件,公司取消上述 5 名人员拟获授的 3.74 万股限制性股票;原激励对象郑昕鑫、刘勋亮等 28 名激励对象因待离职、资金不足等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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