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1-18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进行风险投资
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
资、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而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公司因战略需要,进一步优化公司主营业务和公司业务外延,提高公司资产收益率,适当性参与少数股权投资等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
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上述情形适用于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
资。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四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五条 公司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此项风险
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同样不得进行上述风险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公司进行单项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达公司最近一次
经审计之净资产值 50%的以上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若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保荐机构应当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八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公司投资部根据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牵头负责组织考察和调研,搜集项目相关资料,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可行性分析,形成研究报告和实施计划,并形成初步的投资项目建议书,提交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条 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投资项目建议书进行讨
论,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形成会议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股东大会权限审议范围内的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就风险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
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管理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风
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投资
部相关责任人应在知晓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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