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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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5 19: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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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8-06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草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福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2]28号)的要求,以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和健全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草案)》,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第二条 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公司业绩快速增长时,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3、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如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现金分红条件:在年度盈利的情况下,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批准。

5、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2015-2017年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根据公司预计和实际经营状况,董事会可以及时调整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2、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盈利规模、现金流量情况及当期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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