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内部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参股的子公
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全
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内
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
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涉
及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根据章程拟定重大事项范围,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参股的子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其它的重要交易;
(五)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前款所述交易事项;购买产品、商品;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收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以上事项是指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交易)。
(六)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包括: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八)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性非人为因素、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
(十一)业绩预告和业绩预告的修正;
(十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三)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十四)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十五)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六)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八)其他依法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第七条所述的第(四)、(六)、(十七)项重大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相关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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