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力士: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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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0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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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
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和衍生产品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计
划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附件 1)并提交董事会,由董秘具体负责确认。董秘收到《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
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的确认函》(附件 2),并于《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并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浙江监管局申报备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秘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董秘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秘应对《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申请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当日,须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
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五)新上市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申请股票上市时;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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