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的风险
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
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权投资仍适用本制度;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
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
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公司不得在以下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一)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公司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公司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公
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二)投资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证券投资除外),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决策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商业
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的,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1
亿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本制度关于风险投资的一般规定执行。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八条 董事长负责管理风险投资的运作和处置,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执行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长有关风险投资的投资决策和处置决策,并组织实施,并指定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公司分管投资工作的副总经理为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财务总监为
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配合证券部开展风险投
资项目的实施及处置,并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
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处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
与监督。内部审计处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内部审批流程和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在风险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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