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002224 证券简称:三力士 公告编号:2024-033
债券代码:128039 债券简称:三力转债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各项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四条 公司中文注册名称为:三力士 第四条 公司中文注册名称为:三力士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注册名称为:SanluxCo.,Ltd.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729,592,840 股,每股面值 1 元,均为 901,809,340 股,每股面值 1 元,均为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前款所称董事、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任。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九条 ... ... 第四十九条 ...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监事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八条 ... ... 第七十八条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权的股份总数。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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