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
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按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在委员范围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前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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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交的提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在无
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予以搁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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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范围内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基本情况、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等信息,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每年至少两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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