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力士: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三力士资讯
2024-04-30 0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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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
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利益,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
财产赠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五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
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
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对外捐赠的范围: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
及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政府部门是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第十条 对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直接
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和
其他物资)。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
(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的决策程序规定如下:

(一)单笔 200 万元以下,且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未超过 200 万元的,
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并向董事会备案;

(二)单笔 2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
以下(孰低原则),且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未超过 500 万元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0%(孰低原则)的,报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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