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力士: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三力士资讯
2024-04-30 0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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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战略规划和突出主业、
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 50%以上(不含
50%),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
治理结构、资产、资源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以
及上市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权,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
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公司《重大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执行,对重大
事项的报告和审议程序,按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重大内部信息报告制度》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母公司。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办公室须及时在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照本公司的标准规范运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
参照本制度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其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本公司制订的整体发展战略
与规划,并应执行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设立(包括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司)必须遵守国家
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符合公司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防止盲目扩张等不规范投资行为。

第十二条 设立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司,必须经公司进行投资
论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控股子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协商制订其《章程》。
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
制度。控股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本公司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控股子公司
的治理监控。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协商后推荐,若董事长、经理层意见不一致时,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
题须在会议召开五日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所议事项是否需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会议时,由本公司授权委托指定人
员(包括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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