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防范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各项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上市规则》所认定的关联方,包括关
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三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
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发生的真实和公允的交易为基
础。公司与关联方所进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根据《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定期编制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
联交易情况汇总表。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所规定的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因日常关联交易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时,应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严格执行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财务部办理与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和财务、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司
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查、核算、统计并检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的资金往来情况,不断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管理。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
审计,监督检查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合法合规性,并对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建议。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规范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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