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9-04-21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
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
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
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
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
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
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
开的事项。2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六)公司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七)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债券;
(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九)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一)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二)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三)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四)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一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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