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7-01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重组
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相关事项
之
专项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一六年六月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或“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就中国证监会2016年6月24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以下简称“《问题与解答》”)的要求出具核查意见,具体如下:
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经核查宏达新材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公告等文件,宏达新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如下表:
序 承诺 承诺做出 承诺内容 承诺到期时间 履行情况
号 主体 时间
现有3万吨/年有机硅单体项目技术
来源合法,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伟伦 并承诺若因股份公司现有3万吨/年 注1
1 2007/12/19 - 履行中
投资 有机硅单体项目技术来源造成股份
公司一切损失,由伟伦公司给予股
份公司足额补偿
承诺对宏达新材因蓝星化工新材料
伟伦
2 2008/01/03 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诉 2010/02/22 履行完毕
投资 讼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进行足额补偿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伟伦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3 2008/01/31 2011/02/01 履行完毕
投资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朱德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4 2008/01/31 2011/02/01 履行完毕
洪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向任何其他方转让
所持伟伦投资的出资,在锁定三十 履行完毕
六个月后每年向任何其他方转让的 (朱德洪于
出资不超过所持伟伦投资总出资的 2015年6月
朱德 25%,并且在锁定三十六个月后伟
5 2008/01/31 2015/12/23 23日已辞
洪 伦投资每年向其他方转让公司的股 去公司董事
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长兼总经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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