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监会对宏达新材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虚增2019、2020年度利润等行为。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提示:在2020年4月7日至2022年1月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1月10日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