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3-04-15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
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以及《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五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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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大会的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该
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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