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3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5
债券代码:128081 债券简称:海亮转债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亮股份”、“乙方”)已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
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持有的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川集团”、“甲方”)1.12%股权转让给金川集团。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不再持有金川集团股份。该事项已经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与金川集团签署《股份回购减资协议》(以下简
称“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本次回购减资价格依据甲方经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备案的评估结果确定。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24)第 1866 号《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减资项目涉及的金川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9,280,853.57 万元。上述资产评估结果已经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备案。根据上述评估结果,双方确定本次定向回购减资的价格为 4.04 元/股,标的股份对应的回购减资对价共计 1,040,399,703.50 元(按照四舍五入计算)。
2、双方同意,本次回购减资的对价分三期支付,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回购减资款的 30%,
即人民币 312,119,911.05 元;
(2)甲方于第一期回购减资款支付期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回
购减资款的 30%(即人民币 312,119,911.05 元)及在此期间(指第一期回购减资款支付期届满日至第二期回购减资款支付完毕期间)未支付款项(即未付的 70%回购减资款)的利息(利率按照第一期回购减资款支付日对应的一年期 LPR 利率计算);
(3)甲方于第二期回购减资款支付期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回购减资款的 40%(即人民币 416,159,881.40 元)及在此期间(指第二期回购减资款支付期届满日至第三期回购减资款支付完毕期间)未支付款项(即未付的 40%回购减资款)的利息(利率按照第二期回购减资款支付日对应的一年期 LPR 利率计算)。
(4)任一期回购减资款的支付期届满日为非工作日的,甲方应最迟不晚于支付期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回购减资款。
3、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其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不止一方违约,则由各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违约所引起的责任。
(2)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向乙方按时足额支付回购减资款项的,对甲方应付未付的款项应计收罚息,逾期罚息利率自逾期之日起按计收罚息日适用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50%执行,直至甲方清偿完毕全部应付未付款项之日止。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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