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1-22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1、《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原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现修订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2、《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原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现修订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拟选人数,由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2)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外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3、《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五款原为: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现修订为: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也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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