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8-10-21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使用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不超过6个月,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可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定后实施。
独立董事签字:
刘国平 沈田丰 刘翰林
200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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