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01-18
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2]大成(武汉)非字第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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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受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武汉凡谷”)的委托,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周守梅、刘菊兰律师出席公
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大会进
行法律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进行核查和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1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12 年
01 月 17 日上午 9:30 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
系人等。
2012 年 01 月 17 日 9:30 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在武汉市江夏区关凤路藏龙岛科技
园武汉凡谷电子 6 号楼 2 号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孟庆南先生主持。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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