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03-20
路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2)
证券代码:002192 证券简称:路翔股份 公告编号:2012-013
路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路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
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章程修正如下:
1、第十一条原文为: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现拟修改为: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内审负责人。
2、第四十五条原文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现拟修改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应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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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2)
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3、第五十五条原文为: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将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现拟修改为: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将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东大会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4、第七十七条原文为: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回购本公司股票;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八)法律 、行政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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