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3-20
路翔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和《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应“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现公司三年(2012年-201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已经到期,公司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1、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二)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可以不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若出现二级市场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亏损除外),公司可考虑回购部分股份。
2、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顺序。
3、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公司可以实施现金分红: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未来三年(2015-2017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该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6、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四)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7、若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快速增长,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是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8、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若公司具备分红条件的,董事会应及时提出分红议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在2个月内完成分红方案的实施。
路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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