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9-04-22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路翔股份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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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路翔股份”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卢旺盛、陈涵涵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路翔股份2008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的《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路翔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路翔股份2008 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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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3 月29 日在巨潮网、《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股
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以及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现场会议参加办法等相关事
宜。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09 年4 月21 日下午2:00 在广州天河软件园
国际会议交流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86 号205 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09 年4 月21 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09 年4 月20 日15:00-2008
年4 月21 日15:00 中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股东大会通知》的
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柯荣卿先生主持,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
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计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3,209,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1%。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4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39,574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4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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