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17
关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2021] 0100939 号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嘉股份公司”)截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
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劲嘉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劲嘉股份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
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劲嘉股份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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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鉴证报告仅供劲嘉股份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建树
中国注册会计师:
欧阳海英
中国·武汉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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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年度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批复、资金到账情况
2016 年 6 月 1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
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6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
2016 年 12 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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