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关于对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中光学资讯
2015-03-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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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3-27



关于对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李智超,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
张子民,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经查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013年3月28日,公司将2,400万元自有资金转入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工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光学”),中光学于2013年3月29日归还;2013年6月3日、2013年7月2日公司分别将流动资金贷款1,579万元、1,128万元转入公司控股股东南方工业集团实际控制的公司南阳南方智能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智能”),南方智能分别于2013年6月7日、2013年7月10日归还上述资金;上述资金往来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日最高余额为2,400万元。
2.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3年2月4日、2013年2月19日,公司控股股东南方工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光学分别将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转入公司,公司分别于2013年2月6日、2013年2月20日归还上述资金。2012年12月14日,公司控股股东南方工业集团为公司5,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公司每年需向其支付担保费30万元。
3.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4年6月3日、2014年7月1日,公司分别将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1,000万元转入持有公司股份1.89%的股东南阳市金坤光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阳金坤”),南阳金坤分别于2014年6月9日、2014年7月7日归还上述资金。公司上述资金往来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第10.2.9条、第10.2.10条,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1.5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李智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张子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李智超、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张子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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