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08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或“金杜律师”)出席了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21年3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1年3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21年3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
果;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7、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金杜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金杜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金杜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金杜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金杜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2021年3月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3月23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将于
2021年4月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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