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 传 媒: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12年1月)
粤传媒资讯
2013-04-28 09: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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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2-01-18

   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二十九会议审议通过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二○一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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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

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则以及《广东九

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

施。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

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其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

人、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

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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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

司尚未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本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臵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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