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09-13
独立董事关于为其控股子公司
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议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后,
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同意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我们认
为:广州御银自动柜员机技术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状况正常,公
司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能够控制,为其担保可能导致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符合
公司长久利益,未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故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按照公开、诚实自愿
的原则进行交易。
独立董事:石本仁、张华
2012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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