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银股份: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御银股份资讯
2024-04-24 20: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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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5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二条 现金利润分配是公司利润分配的重要方式。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力或遇有新的投资项目,为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在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较大时可采用股票股利。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制度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公司依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六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百分之十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七条 公司应重视投资者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股票方式分红;

(四)在公司该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且现金流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原则上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当年满足现金分配条件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八条 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
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二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九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制定现金分配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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