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江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核查意见
江特电机资讯
2020-05-15 11: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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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1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要求,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电机”或“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江特电机填写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核查的有关情况

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财务部、内部审计部等部门的沟通交流,取得了相关的信息资料;查阅了公司三会决议及会议记录、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审计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报告、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报告;查阅了互动易网站上的回复记录、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募集资金对账单、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资料、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以及董监高的声明和承诺书等资料,对公司填写的《自查表》进行了逐项核查。

(一)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江特电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则,依据公司实际情况,核查了公司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并重点对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等事项进行了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公司填写了《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二)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近日经公司自查,公司发现子公司江西江特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矿业”)有存在以下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合规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程序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并需要整改,相关事项如下:

因生产碳酸锂需要,江特矿业子公司宜春银锂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江特矿业子
26 日,宝江锂业作为委托方,委托宝威(上海)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宝威”)作为代理方办理锂精矿进口业务;2019 年 3 月 27 日,上海宝威
作为委托方,委托新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贸易”)作为代理方办理锂精矿进口业务。

2019 年 4 月 24 日,宝江锂业作为委托方,委托上海宝威作为代理方办理锂
精矿进口业务。同日,上海宝威作为委托方,委托新钢贸易作为代理方办理锂精矿进口业务。

针对此两笔委托进口业务,新钢贸易分别于 2019 年 5 月 26 日、2019 年 6
月 20 日办理了锂精矿的进口报关业务,新钢贸易先行支付了进口货款并获得锂辉石精矿产品的所有权。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中,发现子公司江特矿业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向新钢贸易
出具《履约担保》函,对新钢贸易与上海宝威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起至 2021 年
3 月 27 日止期间所签署的所有与锂精矿有关的代理进口合同项下由上海宝威应履行的义务与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份《履约担保》函由公司董事、时任江特矿业业务负责人罗清华签字,并加盖了江特矿业盖章。该事项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有关部门。

经上市公司自查,该《履约担保》函所涉及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属于违规对外担保。截至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该《履约担保》尚处于文件约定的生效期内,尚未解除,所涉及的采购锂精矿业务尚未发生担保赔偿的事项,该担保事项未对公司 2019 年度造成实际损失。

2、在自查发现上述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后,上市公司立即要求公司内部及各子公司加强内部控制,系统梳理用印审批流程和信息传递与沟通流程,对本次违规担保的相关责任人采取内部问责,同时推进全面的自查工作。

3、截至 5 月 12 日,经公司自查,2019 年因采购锂精矿的需要,宜春银锂
通过宝江锂业作为委托方,委托上海宝威作为代理方办理锂精矿进口业务。上海宝威除了委托新钢贸易办理锂精矿进口业务之外,也通过相同的模式委托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速传”)、福州速传保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速传”)、青岛中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兖”)三家贸易商办理锂精矿进口业务。宝江锂业向新钢贸易、厦门速传、
保责任。

4、年报披露后至 5 月 12 日,上市公司发现宝江锂业也存在为上述委托锂精
矿采购业务提供连带担保的事项。经核实,截至 2020 年 5 月 12 日,宜春银锂向
厦门速传、福州速传委托采购锂精矿事项已经履行完毕;宜春银锂向新钢贸易、青岛中兖委托采购锂精矿业务正在履约中,未发生担保赔偿的事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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