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0-04-02
浙江山下湖珍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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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山下湖珍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0 年3 月31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山下湖珍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
及时性,提高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
责任意识, 加大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中有
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定期报告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关责
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以及
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有错必究的原则;浙江山下湖珍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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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五)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
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
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定期报
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
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
良影响的;
(四)不按照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定期
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浙江山下湖珍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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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
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
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
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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