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3-07-10
咨询意见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相关股东
所持股份解除限售的咨询意见
致: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银”)接受深圳市芭田生态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现就贵公司为股东李速亮、杨
勇藩、蔡汝存、黄林华所持公司股份申请解除限售事宜,提供本咨询意见如下:
经查,公司相关股东出具了下述承诺:
1、股东李速亮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
售期届满后,其所持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其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2、股东杨勇藩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
售期届满后,其所持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其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3、股东蔡汝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
售期届满后,其所持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其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4、股东黄林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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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意见
售期届满后,其所持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其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截至本咨询意见出具时,公司股东李速亮、杨勇藩、蔡汝存、黄林华所持股
份情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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