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生物:关于公司符合配股发行条件的说明
莱茵生物资讯
2018-03-29 15: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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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30

证券代码:002166 证券简称:莱茵生物 公告编号:2018-013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符合配股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生物”或“公司”)业务发展和提升公司竞争能力需要,公司拟向原股东配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配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逐项对照检查,认为公司具备申请配股的资格和条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股票的相关条件



(一)本次配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二)本次配股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二、公司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条件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1、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5、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二)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75,299,237.87 元、69,663,399.33 元和205,939,682.20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4,850,546.06元、64,064,535.23元和85,577,461.08元;



2、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3、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4、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6、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7、公司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未公开发行证券,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三)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2、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财务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6]45020001号、瑞华审字[2017]45020004号、瑞华审字[2018]45020001号;3、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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