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宝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红宝丽资讯
2024-08-30 18: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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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3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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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8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 5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
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2024 年 8 月 27 日在指定媒体及网站上发布了《红宝丽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上述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参
加人员、会议审议事项、参会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下午 2 时在南京市
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 29 号公司会议厅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
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3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2,298,0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71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0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2,862,1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294%。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95,160,2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5427%,其中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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