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1-27
关于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宁波市江北区银海路 1 号;
宋济隆,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和涛,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刘秋平,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力”)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4 月 26 日,宁波东力披露《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预计 2018 年 1 月至 6 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
“净利润”)为 11,000 万元至 14,000 万元。2018 年 7 月 14 日,宁
波东力披露《2018 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 2018 年 1 月
至 6 月预计净利润修正为-8,000 万元至 0 万元。2018 年 8 月 29 日
宁波东力披露的《2018 年半年度报告》显示,2018 年 1 月至 6 月
宁波东力净利润为-314,702.51 万元。宁波东力在业绩预告中预计的净利润与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宁波东力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宁波东力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
修订)》第 2.1 条、第 11.3.3 条规定。
宁波东力董事长宋济隆、董事兼总经理宋和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
订)》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宁波东力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宁波东力时任财务总监刘秋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月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宁波东力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
第 17.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济隆、董事兼总经理宋和涛、时任财务总监刘秋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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