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3-06-15
Jin Mao PRC Lawyers
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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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斯米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斯米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斯米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6月14日下午在上海市闵行区浦
江镇三鲁公路212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李志强律师、肖浩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
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提出临时提
案的股东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第1页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5月30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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