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上控: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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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4 1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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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3-06-15

   Jin Mao PRC Lawyers

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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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上海 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层 邮编:200021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斯米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斯米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斯米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6月14日下午在上海市闵行区浦

江镇三鲁公路212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李志强律师、肖浩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

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提出临时提

案的股东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第1页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5月30日在《……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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