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 米 克: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管理办法(201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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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8 16: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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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3-01-19

   上海斯米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斯米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
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计量结果的合理与公允,以及计量过程中所采用方法的一
致性,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正确有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会计处理原则

第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
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
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所在地,通常是指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城市。对于大中型城市,应当为投资
性房地产所在的市区。
(二) 公司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
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对建筑物而言,是指所处地理位置和地理环境相同、
性质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近、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
的建筑物;对土地使用权而言,是指同一城区、同一位置区域、所处地理环境相
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土地。
第四条 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
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
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考虑递延所得税资产
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
对于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如果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确定但预期该房地产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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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以成本计量该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其公允价
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或其完工后(两者孰早),再以公允价值计量。
第五条 公司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
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三)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第六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
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
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
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
所有者权益。
第八条 公司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
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确定原则

第九条 公司采用审慎、稳健的原则进行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估价,并针对不
同物业市场交易情况,采用不同的估价方法。
第十条 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房地产专业
中介机构进行市场调研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以评估报告的估价结论确定其公
允价值。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房地产专业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时,应
从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城市的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权威机构,或信誉良好的房地
产中介服务机构获取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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