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 米 克: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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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8 16: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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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2-12-25

   Jin Mao PRC Lawyers
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13F, Hong Kong New World Tower, No. 300 Huaihai Zhong Rd, Shanghai, 200021, P.R.C.
中国 上海 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层 邮编:200021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斯米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斯米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斯米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12月24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三鲁公路
212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
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2010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12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会议主要议程、参加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
票事项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现场会议按照会议
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
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15 日发布,公司发出通知的
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网络
投票时间符合公司会议通知公告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
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慈雄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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