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06-19
上海斯米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杜行镇谈家巷镇南)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二〇一二年六月
发行人声明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
属不实陈述。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
专业顾问。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
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报告书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
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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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上海斯米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已经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外资主管部门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次发行、履行相关要约豁
免信息披露义务之后生效。
2、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斯米克工业有限公司。斯米克工业有限公
司拟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1,900万股。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不
会发生变化。
3、本次发行以9.00元/股作为发行价格。发行数量1,900万股,募集资金总
额17,100万元。若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本次发
行价格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5、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 年 5 月 4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
实现盈利且现金流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采用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董事会认为公
司股本规模与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股利分配。
(四)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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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公司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
配方案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
立董事的意见。
(五)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股东大
会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如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
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或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应获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送股份。”
6、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4.37亿股,其中社会公众股东持
股比例高于10%,发行人股权分布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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