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 米 克: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悦心健康资讯
2013-04-28 12:24:45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2-04-28

   Jin Mao PRC Lawyers
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13F, Hong Kong New World Tower, No. 300 Huaihai Zhong Rd, Shanghai, 200021, P.R.C.
中国 上海 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楼 邮编:200021
Tel/电话:(8621) 6387 2000 Fax/传真:(8621) 6335 3272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斯米克建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斯米克建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斯米克建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4月27日上午在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
三鲁公路212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
公司聘请委派肖浩律师、任真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临时提
案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数为29人,代表股份250,307,001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59.88206%。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
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3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上海斯米克建筑
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
议基本情况(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情况;会议召开日期
和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发布,公司
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慈雄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合资格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文属于研究报告栏目,仅为机构或分析人士对一只股票的个人观点和看法,并非正式的新闻报道,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