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04-28
Jin Mao PRC Lawyers
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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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斯米克建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斯米克建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斯米克建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4月27日上午在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
三鲁公路212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
公司聘请委派肖浩律师、任真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临时提
案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数为29人,代表股份250,307,001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59.88206%。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
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3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上海斯米克建筑
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
议基本情况(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情况;会议召开日期
和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发布,公司
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慈雄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合资格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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