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3-06-01
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开展黄金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等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开展黄金套期保值业务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已就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的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
流程、审批流程及《黄金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3.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
有利于锁定公司产品的预期利润,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的能力,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名:成辅民 吴淦国 张 瑜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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