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 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部审计机
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保持组织独立性,配置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二)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三)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 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被审计对象财务经营管理风险进行审计提示。
(四)建立健全反腐败、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腐败、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腐败和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七)负责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当年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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