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星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斗星通资讯
2025-09-24 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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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9-25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
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和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除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未经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
应当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和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担保的其他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下述担保事项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
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做出决议。

董事与审议事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该董事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若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
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控股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根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
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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