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星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
北斗星通资讯
2022-07-01 17: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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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7-02


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调整的

法律意见

[2021]海字第 029-3 号
致: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北斗星通的委托,担任北斗星通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北斗星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已得到北斗星通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3.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调整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其他专业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调整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北斗星通为本次调整之目的

法律意见

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除本法律意见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所用简称与《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的简称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调整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了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亦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2022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按照 15.2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98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四)2022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


法律意见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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