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材料:董事会议事规则(2010年1月)
西部材料资讯
2010-01-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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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0-01-07

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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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


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西部金属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


事规则。


第二条 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


学决策的水平。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


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四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


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


第五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 董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的任职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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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四名,独立董事的人数需符合国


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选举两名及


以上的董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度。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应当在公司首次上市前,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向证券交易所和董事会备案。(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亦同,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


公司董事不必为公司股东或其代表,符合法定条件的任何人士经股东大会选举均可当选


董事。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由本届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临时提案和股东提议召集股东大会的规定,提出


董事候选人名单。


第十条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但董事会成员的任何变动,包括增加或减少董事会人数、罢免或


补选董事均应由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作出决定。


第十一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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