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2-0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特就公司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进行了核查,认为:
公司预计的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公司正常开展业务中所发生的;公司将根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对该等关联交易将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在此基础上该等关联交易是公允的;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已经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并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规。
二、关于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现就公司聘请2018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发表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同意聘用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8年度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2018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经核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同意聘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和公司按照国内会计准则编制的2018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办法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办法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办法的修订是根据《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有关规定,细化了薪酬递延及支付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了考核指标及权重,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办法修订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修订董事长、副董事长薪酬办法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薪酬办法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董事长、副董事长薪酬办法的修订是根据《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有关规定,细化了薪酬递延及支付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了考核指标及权重,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薪酬办法修订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并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规。
六、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水平,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发展,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
报。
(二)本次发行的定价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定价客观、公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
(三)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精神,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四)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推进相关工作;同意将上述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等机构核准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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