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4-2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丰控股”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贤丰控股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711 号文核准,采用定
增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229.96万股,发行
价为每股人民币7.11元,共计募集资金101,175.00万元,上述资金在扣除承销
和保荐费用后于2016年4月13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公司本次募集资
金净额为98,484.94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11-13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公司2017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44,285.69万元,2017年度收到的银行存
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4.95万元、理财产品到期收益为1,156.09万
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97,796.03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
续费等的净额为101.56万元、理财产品到期收益为1,640.43万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剩余募集资金2,430.90万元,其中公司购买
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2,300.00万元,购买定期存款的余额为0.00万元,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130.90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于2016年4月21日分别与交通银行珠海分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新安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有4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
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备注
交通银行珠海分行 444000097018010068381 62,764.96 募集资金专户
中信银行珠海分行 8110901012600192677 422,214.58 募集资金专户
招商银行深圳新安支行 755901409110808 302,825.30 募集资金专户
中信银行东莞分行 8114801013300042827 521,155.59 募集资金专户
合计 - 1,308,960.43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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