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1-16
深圳市麦达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基本定义及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麦达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现金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非保本的现金管理活动。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自有资金通过结构性存款、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及其他理财工具等保本类、风险类投资管理方式进行运作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行为。公司保本型理财还应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规定,本制度主要规制除保本型理财之外的风险类现金管理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风险投资规范的范围:
(1)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2)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3)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三条公司现金管理原则
1、资金来源只能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所需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2、公司从事现金管理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股东收益为目标。其中风险类现金管理行为应当注意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投资效益。
3、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四条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当同时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五条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若公司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若公司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二章现金管理的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六条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1、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2、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若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为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经办部门。财务部负责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各项具体事宜,包括提出现金管理额度建议、现金管理产品的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选择合作机构,制定现金管理产品计划,筹措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实施现金管理产品计划等。财务部指派专人负责风险投资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为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现金管
理产品业务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九条公司法务部负责对拟签订的风险投资合同、协议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条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或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就现金管理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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