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益达: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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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7 21: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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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4-28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二〇一四年度述职报告

(洪兵)

全体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制度的要求,本人作为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益达”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2014年度工作中,以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为原则,以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目标,谨慎、勤勉、认真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各项权利,较好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和义务,现就本人2014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4年度本人积极、认真地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凡由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在参会前本人均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并对公司提供的待决策事项背景资料进行审查,积极就议案内容与公司高管及相关人员沟通,主动了解、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履行了作为独立董事应尽的勤勉义务。2014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十四次,股东大会五次,本人应出席董事会会议8次,实际出席8次,其中现场出席4次,通讯出席4次;列席股东大会4次。报告期内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议,并提出合理的建议,本人认为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整体上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人对公司2014年度的董事会所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赞成票,没有反对票、弃权票的情况。

二、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于2014年6月18日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并被选举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和薪酬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要求,积极履行职责:

2014年度,本人作为新当选的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了2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拟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经历和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不宜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且具有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经验。

2014年度,本人作为新当选的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出席了2次战略委员会会议,关于公司将“无锡LED室内商业照明生产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围绕LED照明主业开展产业并购及投资等事项,本人在第一时间认真审查了相关资料,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其他成员进行了深入讨论和严密论证,并听取了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公司在自身式发展的同时开展产业并购,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复合竞争力,实现公司LED照明业务的稳步、快速、跨越式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根据公司现状,公司拟将未来发展战略调整为“以资本为纽带、以实益达产业平台为基础,利用互联网思维贯穿上下游进而构建LED照明产业生态圈”,鉴于此,公司拟在经营范围中增加与互联网相关的事项,为此本人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其他委员共同查阅了大量资料,并就互联网思维对产业的影响进了谨慎研究和充分论证,公司本次战略调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互联网思维将会给公司经营革新注入新的活力,我们在肯定公司战略调整方向的正确性和前瞻性的同时,也与管理层人员交换了意见,并就转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了充分提示,公司本次战略调整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2014年度,本人作为新当选的第四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委员,监督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情况发放薪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合理,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且有利于调动相关人员的积极性。

三、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在2014年6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审阅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履历资料,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 条等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

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规范合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经对上述事项的审查,我们认为:本次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聘任程序规范合法,同意乔昕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朱蕾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刘爱民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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