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架: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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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7 18: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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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增加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载明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集团”)递交的《关于提请增加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作为新增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告
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14:30 在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衙前路 593 号)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484,908,8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37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9,706,5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15%。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494,615,4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885%。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24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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